求职应聘被要求填写恋爱经历?结果……
日期:2021-06-10 浏览

     今年2月,有女性网友爆料,自己应聘一家公司时,竟被要求填写恋爱经历。在登记表中,恋爱经历分为两栏填写,“谈过几次恋爱”“最长的一次多久”。用人单位称,公司之所以这么要求,是因为应聘岗位需要情商高的人。从公司的数据来看,有恋爱经历和已婚女性业务会比较好。图片


      该事件一出引起网友热烈讨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单位可以采集员工的哪些个人信息?对这些信息负有哪些义务?图片


本案分析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111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1034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1035条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实践中,为了内部管理和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以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如在招聘时,要求员工填写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信息。单位也可以建立职工花名册,以便于后续管理。
但上述案例中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单位的管理范围。恋爱经历以及婚育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爱好等,都属于个人隐私信息。
如果单位需要向员工采集信息的,应明确告知员工采集来源和采集用途。如果员工明确同意的,单位可以采集,反之则不能采集。同时用人单位要确保收集的员工信息用于正当目的,不得泄露员工个人隐私。